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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诉讼证据之一,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的提供主体,在司法鉴定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接受法官调查,是保证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我国虽在立法上确立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由于诉讼制度、历史,经济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上仅宣读鉴定意见的现象成为常态,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形同虚设。法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也流于形式,这样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做到裁判的客观公正。在《刑事诉讼法》修改阶段也曾热议要强制司法鉴定人出庭,虽然最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通过强制出庭作证制度,但是足以证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因此我们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主要阐述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一般性问题,并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我国当前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人出庭率低,究其原因,可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归纳。主观上,法官、鉴定人和当事人都存在认识不足和偏差;客观上,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相应保障机制和法律制裁缺位。第三部分:两大法系国家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考察。对国外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与评析。主要从两大法系国家鉴定人的资格、选任、权利、义务和惩罚规则等角度进行探讨,分析比较了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规定的异同,为我国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在分析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和原因后,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我国司法鉴定人的准入和启动机制,明确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例外,强调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以及构建司法鉴定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自己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