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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在我国和域外刑法理论中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争鸣,究其原因,一方面和其丰富的理论外延有关系,其不仅涉及到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形问题,更涉及到了共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等深层次问题;《刑法》第十四条关于故意犯罪的法律规定奠定了学术界对于该问题的讨论边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的“会”在实践中的情况极其丰富,因此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丰富的富矿。另一方面,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的背后是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架构,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将会提供不同的解决方案。客观归责,具体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故意在犯罪论中的地位这一些列问题都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尤为重要的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架构和实践操作,直接关系到了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之间的矛盾关系,具体到刑法理论上就是考虑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心里事实的传统理论和以德国罗克辛为代表的规范刑法学强调的的对法益的保护和对于法秩序的维护。但无论哪种理论。都要严格恪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从客观到主观的研究进路下,防止客观归罪或者主观归罪,使该问题的结论既有利于保护人权,又有利于法益保障,真正实现《刑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和根据:“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很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基本问题,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的类型,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的标准,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的归责理论四大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着重介绍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理论研究的基本要素,从规范化意义阐释了因果关系的属性,结合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根据和范畴,为本文的论证指明了大方向。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数行为时、因果关系中断、数额犯、间接正犯、教唆犯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介绍了理论和实践中的重难点,将该问题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具体化。第三部分通过分析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的标准,从对因果关系的判定和对认识错误的判定两个维度进行阐释,为该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四部分通过对德国和我国现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归责理论的梳理,解决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问题最后一公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