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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历史的轨迹总是能更深刻的理解今天。古罗马的监护和保佐制度,为成年监护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世纪大陆法系各国对罗马法监护和保佐制度做了一定程度的扬弃,形成以禁治产宣告为主要特征的近代监护制度。但因注重交易安全而过度剥夺或限制被监护人的权利,导致近代成年监护制度在其后的社会发展中倍受诟病。进入20世纪,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生活正常化”被奉为成年监护制度的新理念,世界各国相继建立了以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并以监护监督制度为配套措施的现代成年监护制度。通过对域外制度演变的考察,总结其制度改革的前因后果,运行状况,以及与当前社会的匹配度,为我国监护制度的改革找准方向。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成年监护的规制零散,制度结构不成体系,制度内容更是捉襟见肘,如监护制度的设立前提仍然拘泥于行为能力欠缺制度,适用对象仅限于精神病人(痴呆症人),单一化的保护措施难以满足被监护人日益增长的需求,国家监护和社会监护的缺失,意定监护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等。制度构架不合常理,内容规定混乱,使得成年监护制度整体设计有骨肉分离之感,这与现代先进的法律制度差距甚远。同时,我国面临着深度老龄化以及社会对残障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度逐渐增大,“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和成年弱势群体权益屡屡被犯等社会问题,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的最直观现实的表现,社会现状对完善监护制度的需求度越来越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适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之际,社会中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呼声愈演愈烈。域外先进制度经验的借鉴,加之《民法总则草案》和各专家建议稿提供的有益参考,总则的编纂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整体设计宜从“监护谁、谁监护、怎么监护、如何保障”四个视角进行。第一、解除与行为能力制度的逻辑关系,扩大成年监护制度适用范围;第二,明确监护人职责与权利,加强公共社会监护建设,解决适格监护人缺位的问题;第三,根据被监护人处理事务能力的不同,建立以三元类型化保护措施为内容的法定监护制度,满足被监护人不同层级的需要。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给予被监护人实现个人意愿的自由;第四,建立监督人和监督机构双重监护监督机制保障监护制度有效运行,同时明确监督人的职责,建立监护监督机构定期走访制度,对监护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能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