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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能够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反映个人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能够使自然人与社会相连接的符号系统,个人信息在人类的法律保护体系中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运用以及通信技术的发达,人类步入了信息社会,人们在充分享受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深刻的感受到了其所带来的种种新的社会问题。个人信息权遭受侵犯的情形日益增加。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任何微不足道的信息都可能对个人信息权造成巨大的侵害,如何解决围绕个人信息的流转产生的利益冲突成为各个哲社学科所要共同面对的课题,其中,法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个人信息保护权法学理论的研究,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创设,一套行之有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执行机制对于个人信息权的确立、使用、处理、保护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个人信息权保护研究也成了法学领域一个热门的问题,尤其是民法领域。本文以个人信息权为论证中心,研究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围的界定,梳理了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在对我国个人保护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一些建议,包括法律性质、立法模式、适用原则、特殊规则等。全文共分为五章。引言部分提出了大数据浪潮的到来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冲击,产生的新问题。第一章探讨了“个人信息”的权利基础,区分了“个人隐私权”与“隐私权”,明确了“个人信息权”的涵义。第二章主要研究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范围的界定。本章首先对个人信息主体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区分了自然人和法人。其后对“个人信息法”中保护的“个人信息”作了界定。第三章对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做了比较法的考察。本章梳理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三个典型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概况。归纳了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规律,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和分析,为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供制度经验。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存在问题。本章通过实证分析研究,对我国现存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草案和专家建议稿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的不足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立法的不完善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造成的影响。第五章提出了对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民法属性;第二部分在比较分析欧盟、美国等地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后,提出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适合我国国情;第三部分在分析世界各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适用的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的五项原则,分别是:信息主体同意原则、信息处理最小化原则、信息质量与安全原则、信息主体参与原则以及信息处理登记与申报原则;第四部分着重提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注意的几项特殊规则,包括例外与限制的一般规定、新闻报道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以及敏感信息的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