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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竞业禁止制度是基于董事作为公司代理人和受信托人的双重法律地位,为维护公司利益,限制董事权利滥用应运而生的。西方国家都陆续通过判例和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上建立了有关竞业禁止的一系列制度来维护股东利益,同时又限制竞业之种类、范围、时间、区域,以防止过于苛刻以致严重损害董事的就业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但较原则和抽象化,可操作性较差,难以规制我国高层管理人才——董事的竞业行为,且对董事离职后的竞业行为未有法律规定,只出现于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中,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其内容未得到统一,在效力上也很难广泛运用。本文以董事竞业禁止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的内容、特征、分类、理论依据和判断标准入手,阐述了董事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通过比较国外有关的制度和立法例,评述了我国目前关于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深入分析我国董事竞业禁止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董事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