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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和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侵权现象也日益增多,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及其救济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环境保险制度不可避免的成为一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受环境侵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风险责任社会化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它一方面有助于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另一方面又使得侵权企业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合理的责任,不致因巨额赔偿而陷入破产的境地。学界公认最早引入环境责任保险机制的是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在其后诸多发达国家都采取这一制度来应对战后因经济迅速发展引发的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公民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各国政府和学界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得以确立,其中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等制度也进入了环境诉讼的法律领域。我国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探索也是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展开的,学界对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承保机构、保险范围、保险之费率、保险种类等基本理论问题越来越重视,相关研究也越发深入。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真正意义上的构建仅仅不足10年,当下的理论研究重点一方面在于如何建立良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然性问题,同时也要根据当前发展阶段研究经济体制转型期间的特殊实然性问题。本文围绕以上制度构建重点领域展开,意在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理论研究添砖加瓦。全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论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介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产生的经济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基础,并总结其制度特性。其次,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立法和实施现状进行介绍,总结其中存在的优点与不足,归纳出制度实施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再次,介绍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立法和实践现状,旨在说明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从而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提供有益借鉴。最后,就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模式、承保机构、保险范围、保险种类、费率厘定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