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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蕴藏着大量的矿产资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UNCLOS)和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执行协定》),都强调了“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代表全人类管理“区域”及其资源。海管局在此前出台了《多金属结核勘探规章》、《多金属硫化物勘探规章》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目前,不少国家已经向海管局申请矿区进行勘探,海管局目前面临的挑战是向由勘探向开发过渡。2014年,海管局就启动了《“区域”内矿物资源开发规章》(以下简称《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期间两次征询了利益攸关方的意见。其中以公平分享从“区域”内活动取得的财政和其他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收益分享制度成为各利益攸关方讨论的焦点。收益分享制度涉及承包者缴费机制、经济收益的分配机制以及非经济利益的共享三个方面的问题。关于承包者缴费机制问题,2013-2018年海管局举办的系列讲习班均强调了财政条款应当注意的财务事项,2019年2月理事会会议提供了四种不同的缴费模型。同时,陆地同行业采矿的税费和权益金制度、海管局关于第82条的执行也可为《开发规章》的出台提供参考价值。经济收益的分配是海管局2019-2023年战略规划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即如何推进一个公平、合理、透明的经济收益分享模式,兼顾海管局、承包者、担保国的利益,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以及因深海采矿业的发展遭受经济冲击的陆地采矿国家的利益。经济收益分配标准应当兼顾代内公平合代际公平、并定期审查与监督,同时考虑不同承包者的参与度。深海采矿也会带来相应的非经济利益,其中最重要的是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不可直接用货币估值,但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目前,通过承包者缴纳环境税费、海管局成立环境生态补偿基金以及鼓励私人设立环境信托基金或责任保险以激励承包者积极改进技术,主动并且有能力承担起“区域”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的责任。“一带一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重要倡议,也是我国推进各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要平台。中国作为先驱投资者和已经拥有四块矿区的发展中大国,一直积极参与《开发规章》的制定进程,并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评论意见。虽然《开发规章》中的收益分享制度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但是我国可以就收益分享制度的基本要求做好深海采矿的前期准备,例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技术合作;在国内开展深海采矿的人才培训,依托“一带一路”战略,为发展中国家今后参与深海采矿提供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我国应当坚持收益分享制度的设计与《公约》以及《执行协定》相协调,严格遵守国际海洋法秩序,同时为收益分享制度的构建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