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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世界各民族传统文化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突出的文化、经济和社会价值。如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以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滥用”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课题。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和韩国率先在本国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社会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国际条约、示范法条。但总体看来,当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然是以行政性的保护为主,以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并未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出于维护自身利益和对抗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强权的需要,自上世纪50年代一些非洲和拉美国家提出以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开始,以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术研究利立法尝试逐渐增多。我国于2008年6月5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设定了专项任务。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尚欠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规定,仅有的一个相关法条,即《著作权法》第6条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亦因国务院相关规定迟迟未能出台而空转。尽快进行相关的立法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当务之急。为此,必须在认真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尽快确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本文第一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等。本文第二章主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学理基础问题展开研究。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要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面临的现实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及其不足等诸方面,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亟需予以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弥补现有保护方式的不足。同时,从激励理论、利益衡平理论和人权理论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阐释。本文第三章重点介绍了国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例,及相关国际组织缔结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制定的示范法条,对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流观点也给予了简单的介绍。本文第四章分两个方面对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一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分类及其特征出发,就以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即著作权模式、专利权模式、商标权模式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并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理念和具体制度上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不相容的地方,以传统知识产权模式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积极保护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二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局及国民待遇原则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传统知识产权模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局限。最后(第五章),文章在上述第三、四章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该是采用一种综合的保护模式,即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造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防御性保护,同时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制定专门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对综合保护模式的构建提出了基本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