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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该法有很多制度创新,第87条所规定的“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就是其中一个。《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定了因建筑物不明抛坠物遭受损失的受害人的补偿请求权,结束了法院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但理论界对87条所规定的补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适用条件、责任主体、免责事由以及追偿权等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解释法条的角度出发,同时结合《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出现的典型案例,拟对第87条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的认定。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理论基础”。分析了该补偿责任的归责基础既非过错推定原则,也非无过错责任原则,更不是公平责任原则,而是出于分担被害人损失的一种责任设定;对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性质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该补偿责任法定补偿责任。第二章“《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及问题”。从三个典型案例出发,分析第87条在实施后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界定“造成他人损害”和“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如何认定被告的免责事由以及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第三章“第87条之构成要件”。分析了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有建筑物之抛坠现象;二、存在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三、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四、无免责事由。在此部分,笔者强调应限制第87条的适用范围,被害人仅在遭受严重损失时才可依据87条请求补偿。在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构成要件认定时,可引入刑事前置程序。第四章“第87条之法律效果: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分析了建筑物抛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诉讼被告的问题,指出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是责任人,但在损失分担处理上可采用按户补偿,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对责任承担方式和补偿范围提出自己的看法。除受害人可以就未补偿部分向真正侵权人追偿外,补偿责任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向真正侵权人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