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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对西夏和唐宋各自的赋役、籍帐、土地、地方财政、仓库、水利等经济制度,都有相应的研究成果。但是对于西夏与唐宋经济制度的对比研究相对薄弱。本文以西夏法典《天盛改旧定新律令》(以下皆称《天盛律令》)为中心,并结合西夏出土文献及唐宋传世文献,特别是唐宋法典,对西夏与唐宋诸经济制度的关系及渊源等问题展开探讨,以此深入分析中国十一至十三世纪西北与中原地区的历史关系。西夏春季修渠徭役出工日数从五日至四十日不等,这不仅与西夏计田出役的科派徭役制度有关,同时也和西夏每年一交之租税簿册的编制与呈递过程有关。这种税账内容不仅包含赋税数据,还有徭役日数的数据,此税账在下一年的二三月递交中央,中央根据此账制定春季修渠、科派徭役事宜。同时,春天修渠规定“百伕免一夫”的纳椽免役制中,“百伕”和西夏迁溜掌百户的籍帐制度有关。西夏税账分为几种不同类型、用途不一的文书,但相互间联系紧密。西夏除了独有的民族籍帐制度与唐宋有所不同外,也继承了两税法以来以土地为中心的中原籍帐制度这一历史特征。通过比较西夏与唐宋荒地产权制度的相关问题:探讨土地产权的类型、耕种荒田的资格与义务、新耕者与荒地原主的土地产权关系等,并比较分析唐宋、西夏土地买卖契约文书。西夏荒地产权制度不仅反映了西夏一朝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状况,更是唐代均田制瓦解以来,土地私有化在西北地区的历史继承。从西夏土地的典卖、典权与土地产权的角度上看,西夏的典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功能与宋代并无差别;从赋役科派与籍帐编制的角度出发,西夏的原主如果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承典人,那么西夏的承典人就如宋代承典土地的客户一样,都是国家科派赋役的对象,并登入国家租税簿册中。可以说,西夏的承典人就是宋代所说的具有“二地主”的身份。黑水城出土的两件西夏手实文书,内容主要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户主信息;第二部分是土地信息;第三部分是家庭人口信息与财物信息,这些与唐宋手实的登载内容在顺序不同。西夏是土地信息在前、人口信息在后,唐宋则相反。这不仅仅是书写习惯的不同,还与西夏的赋役制度有关,更与唐宋赋役制度的历史演变息息相关,特别是均田制崩溃后、以丁身为本转为以资产为宗的赋役制度,深刻影响了西夏的赋役制度。通过对西夏转运司的分析,我们发现西夏转运司不仅垂直管理地方郡县财政,还握有地方财政的审核权。同时,通过比较宋夏转运司及地方财政制度,我们发现,宋夏转运司在地方财权性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也存在一些差异,即西夏转运司职权较宋代呈现更加细化的趋势。这些情况反映出十一至十三世纪中国西北政权与汉族政权在财政制度上的传承与演变。西夏仓库法中诸如“三年一考核”之损耗法、晾晒法、官物管理法等,与唐代仓库法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另一方面,在仓库制度的细节上唐代与西夏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也反映了西夏具有一套自身民族制度的特点。西夏地方仓库的出仓凭据是由地方军事部门——监军司负责,宋代以粮勾院为代表的地方监察部门负责;从年中与年终簿册的审核流程来看,宋夏政府都实行县——州——中央三级仓库管理审核制。可以说西夏同宋代一样,都有着严密完善的仓库簿册管理与审核制度。西夏水利法能有详细完备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继承了中原水利制度的相关内容,尤其与唐律、令、《水部式》等所规定的原则与制度高度相仿,部分条文也深受自中古以来河西制度的影响和传承。西夏水利法中的“计田出役”制度,无疑是中古时期西北役制开创到发展以来的历史继承。在当界管理原则、按亩用水、基层管理者的征发与巡河制度、植被种植、春天兴修水利等方面,宋夏有着高度相似之处,但西夏也有着自身民族特有、与中原制度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