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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社会公共事务已经呈现出由单一性向专业性和复杂性转变的趋势,这增加了执法机关处理公共事务的难度,对行政执法工作产生了重大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执法机关已处在执法资源有限和社会执法需求与日俱增的行政执法困境中,因此迫于当前的行政执法压力,执法机关选择了一种变通灵活的执法方式——“周期性”执法。“周期性”执法以设立执法日、执法周、执法月等执法周期时间点为形式,具有周期性、规律性、非运动式、非诱导式的特点,同时有别于贯穿始终的制度化日常执法形式。“周期性”执法是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针对行政主体执法资源紧张和执法行为难以满足执法需求时,在事先规定执法周期而进行带有规律性的循环执法模式。“周期性”执法不仅能将各项执法资源整合并高效地投入到行政执法活动中,而且带来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在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从理论上来说,“周期性”执法是以社会治理下多方主体参与的合作治理理论为基础,存在于学理上裁量行政范畴的执法模式,它有别于“运动式”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且符合平等原则,属于合理行政原则下的执法方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实践上说,“周期性”执法与我国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体制相吻合,为多部门执法主体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供了有力机制保障,同时弥补了法律的滞后性,克服了新执法领域下的执法困境,有助于推进我国行政执法工作。“周期性”执法并不完全是执法机关单纯基于工具主义的偏好选择,而是能适应当前执法环境,并能在众多执法领域中适用的新型执法方式。“周期性”执法的产生是各种因素交织的结果,主要由立法、行政执法、公众守法意愿、代议机关监督、上级意志、利益诱导、大众传媒因素构成。执法人员在选择“周期性”执法模式时,主要是在这七种因素的交织下做出的执法行为,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中的各种变量。根据发挥功能的性质划分,七种因素中具有正向功能的变量是:立法、行政执法本身内含因素、民众守法意愿以及代议制机关的监督;功能效果不确定的中间变量是:上级意志和大众传媒;具有抑制作用的反向变量是:利益诱导。虽然“周期性”执法模式在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法律实施、发挥信息优势方面有着积极的功能,但也存在着鲜明的效率与工具主义倾向,会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理,不利于树立公众的法律信仰。若不对“周期性”执法加以规范,则会使其沦为社会转型时期冲击执法机关日常工作体制的不良执法机制。本文从影响执法因素的变量性质入手,分析“周期性”执法产生的动因,这有助于推动和促进正向变量发挥积极作用,正确引导中性变量,抑制和控制负向变量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深化合作治理理论,建立可行的配套辅助机制,从而规范“周期性”执法,使其成为一种能够适应当前执法困境、符合法律规范的过渡性执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