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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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一步推进,环境健康风险倍增,环境健康风险的形成起点往往是特定的不生态环境行为,对环境健康风险不生态行为规制失灵的现实样态映射了规制的难题与隐忧。如何应对环境健康风险表现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如何应对城市和农村在环境规制上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差异,如何应对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在信息获取上天然的不对称性,这些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为保障民众集体福祉而亟需回应的核心命题。环境健康风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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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镇化进一步推进,环境健康风险倍增,环境健康风险的形成起点往往是特定的不生态环境行为,对环境健康风险不生态行为规制失灵的现实样态映射了规制的难题与隐忧。如何应对环境健康风险表现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如何应对城市和农村在环境规制上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差异,如何应对规制者与被规制者在信息获取上天然的不对称性,这些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新时代为保障民众集体福祉而亟需回应的核心命题。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经历了从命令-控制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到激励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再到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实践迈进。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作为第三代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可以有效弥补传统的命令-控制型风险规制和激励型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在应对环境健康风险时所表现出的不足。作为第三代环境健康风险规制模式,在规制主体、规制客体、规制内容以及规制工具等方面实现了对传统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超越。基于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范式解构,检视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构建面临的现实阻碍:信息不对称性导致的沟通协商机制的不完善;环境利益分配异化导致的空间异质性;环境规制程序失灵引起的环境健康风险规制失灵。针对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的现实障碍,应当从规制理念、“法律权力-法律权利”二元架构的衡平、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等方面对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予以构建。第一,通过融合反身法的理念推动协商型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的改良。第二,通过均衡公私主体的实体权益,实现“去中心化”的主体规制治理,推动政府从“命令者”到“主导者”角色的转变;实现企业从被动守法者到自治者的转变;实现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第三,通过完善环境健康风险交流制度,构建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公开。第四,通过构建空间协同治理的模式消除城乡和地区环境利益分配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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