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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婚姻家庭法中有关纯粹身份关系的规定(如有关姓氏、家庭住所、同居的规定)逐渐减少,而有关财产方面的立法(如有关夫妻财产制、扶养、离婚财产分割等的规定)更加完善。同时,多数国家逐渐赋予非婚同居(包括同性伴侣)以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和扶养方面的权利。为什么赋予非婚同居类似婚姻的效力,为什么有些国家赋予同性结婚的权利,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将非传统婚姻(即非婚同居、同性婚)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它们具有和婚姻一样的共同属性,即“共同生活”。如何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框架以规制和保障这些类似婚姻的“同居关系”,这是本文需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