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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有别于传统社团性公司的新型经济组织体,它既能实现股东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又可以使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制的特殊保护,实现股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人公司对股东的这些优点,激发了投资者设立一人公司的热情,使得一人公司的存在与发展呈现出不可遏制之势。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并正式全面地引入了一人公司制度。然而,现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显得粗略,尤其是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公司法》尽管重点给予了关注,但这些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本文针对这种状况,从公司信用的角度出发,根据现行《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一人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分析,总结了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处于困境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通过完善一人公司的信用制度来为一人公司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提出了建议,希望有助于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本文分为3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作了分析。其一,本部分对“一人公司”、“一人公司债权人”、“一人公司信用”和“一人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等概念作了界定。首先,明确了本文所指的“一人公司”,为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其次,明确了本文所指的“一人公司债权人”,是指被动债权人和主动债权人,不包括法定债权人。再次,将本文中的“一人公司信用”界定为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层面的一人公司信用即一人公司的履约能力,包括公司资产状况、治理结构、有限责任和独立责任等基本制度;动态层面的一人公司信用涉及一人公司的信息公示制度、信息征集制度等。两个层面的一人公司信用是“硬件”和“软件”的关系,只有当“硬件”足以履行义务,“软件”能确保诚信,良好的一人公司公司信用才具有坚实的基础。最后,明确了“一人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内涵,认为“一人公司信用法律制度”,是指有关一人公司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保障法律制度以及一人公司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总称;笔者在后文关于一人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即是以这一界定为基点而展开的。其二,考虑到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虽然是道德和法律的题中之义,但由于一人公司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公司而言,其信用呈现出先天的不足,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也就成为我们应当特别重视的“真问题”,故而,本部分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作了强调和论证。第二部分对一人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一人公司先天信用不足所造成的一人公司债权人法律保护的困境。具体而言,本部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展开:其一,传统公司法理念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制约。公司法理念是全部公司法律法律制度的基础,如果公司法理念陈旧,那么,基于该理念而构建的公司法律制度必然无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良好的调整,更无法对公司债权人提供良好的保护。笔者认为,在公司法上,应当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和营利至上理念进行检讨,针对一人公司出现的事实和现代公司应当具有的社会属性,构建一人公司的信用制度,以便为一人公司债权人提供保护措施。其二,一人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带来的风险。一人公司人格独立,阻碍了公司债权人向股东的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则降低了股东应承担的风险。二者相互结合,加重了一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使一人公司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此外,一人公司更易导致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被滥用,这应当引起立法的足够重视。其三,一人公司简单的治理结构为股东侵犯债权人利益提供了便利。单一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难以贯彻,传统公司的监督机制在一人公司中无用武之地,这些,无疑加大了一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其四,一人公司僵化的资本制度不足以反映一人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履约能力。在一人公司中,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存在来自其他股东的补充资本,公司运营中财务会计规定粗略以及清算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常受损。其五,一人公司信息制度的缺损对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不足。一人公司公示登记制度不完善,一人公司债权人同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我国法律尚未确立起完备的征信制度,这些使得一人公司债权人缺少了解公司信用的充分渠道。第三部分从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出发,对一人公司信用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针对上一部分总结出的问题,本部分提出的相应建议包括:更新公司法理念以完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增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操作性以确保对失信之救济;以诚信市场主体之型塑为着眼点完善一人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一人公司的资本制度以增强一人公司的偿债能力;引进“深石原则”以确保公司清算阶段的信用;完善一人公司的信息制度以增强公司信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