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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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犯罪化是现代西方社会刑法改革的一大主题,特别是自1957年在英国发布的沃尔芬登报告和1980年欧洲理事会公布《非犯罪化报告》以来,非犯罪化引起了西方刑法理论界的热切关注,同时掀起了一股研究和实施非犯罪化运动的热潮。未成年犯的非犯罪化,是指在非犯罪化理念的支持下,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矫正等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某些而非全部犯罪案件通过在立法上予以去除或在司法程序中不予起诉等方式,将之排除于刑的调整范围之外的案件处理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并倡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背景下,合理借鉴非犯罪化的观念,积极尝试和构建我国未成年人非犯罪化的实现路径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当今未成年人法制发展主流。本文是对当下中国实施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途径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对非犯罪化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阐述:诸如对非犯罪化的概念的界定、非犯罪化与非刑罚化的关系、非犯罪化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得出非犯罪化概念的精神实质是基于人权保障机能基础之上,主要指罪的转化。同时分析非犯罪化的理论基础是刑法的谦抑性思想、法益保护思想、自由主义思想以及犯罪相对性思想。第二章阐述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依据及价值分析。对未成年犯实施非犯罪化处遇的依据包括法理依据和未成年犯的特性依据。其中法理依据有三个方面:一是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二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立;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理念。未成年犯则有过渡性、可塑性强等特点。另外,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罪种有限且刑期较短、犯罪动机简单且主观恶性小以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特点。以上就是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依据。经过分析,笔者认为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具有如下价值:1.有利于彰显刑法谦抑性价值2.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3.有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质量。第三章重点阐述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国际发展趋势与借鉴。本章介绍了非犯罪化处遇在英美国家和欧洲国家的发展历程,重点研究了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在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四章对我国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实现途径进行了深入分析,得出了在我国实现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途径包括立法途径与司法途径。其中,对未成年犯负相对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进行调整、经过法定程序废除若干罪名以及在刑法条文中增加“但书”规定是实现未成犯非犯罪化处遇的立法途径。而实现未成年犯非犯罪化处遇的司法路径包括:1.完善自诉制度2.建立刑事和解制度3.完善不起诉制度4.建立暂缓起诉制度5.建立前科消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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