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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经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后通过。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开放供签署的仪式,因此,该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截止目前,有21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根据公约的生效条件(于第20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1年期满后的下一个月第一日生效)来看,《鹿特丹规则》生效是极有可能的,由于国际贸易的百分之八十由海上运输完成,所以该规则一旦生效,将对国际贸易以及国际货物运输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在现代物流行业飞速发展的今天,第三方物流行业所带来的巨大利润以及其对周围行业的带动作用,其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鹿特丹规则》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并重新构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对第三方物流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现在国内有关于此规则的研究也越来越多,本文拟将第三方物流合同经营人责任制度和《鹿特丹规则》相结合,考察在《鹿特丹规则》的法律环境下,第三方物流合同经营人责任制度的法律问题,结合《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阐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具体内容的调整,并提出《鹿特丹规则》对完善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启示,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先介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及其特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契合点。第二章在分析《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之前,先介绍《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含义、识别及其基本义务,之后再以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及免责事由、责任期间、责任限额等要素切入,具体分析《鹿特丹规则》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第三章将《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制度相结合。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从陈述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的现状入手,结合《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阐述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具体内容的调整,并提出《鹿特丹规则》对完善我国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责任制度的启示,以更好地保障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双赢或者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