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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日渐增强,警检关系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日益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警检关系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功效的发挥,关系着国家追诉权的正确、合理、及时、有效的行使。作为国家法定追诉机关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追诉权,代表国家对犯罪事实进行侦查,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对之进行追诉。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即在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之前,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形成了目标一致但具体任务与具体活动各不相同的关系。我国法律对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的规定并不完善,导致了在侦查阶段容易出现一些问题。由于缺乏对侦查行为的有力约束和监督,再加上一部分侦查人员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常常导致侦查行为失范,甚至违法乱纪,这不仅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有时甚至侵犯了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追诉犯罪,甚至放纵了犯罪。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刑事诉讼程序功效的发挥,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警检关系的改革与完善刻不容缓。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综合分析,笔者认为检察指导侦查机制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其在我国的建立具有必然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检察指导侦查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我国建立并完善检察指导侦查机制、促进刑事司法改革贡献一份力量。本文共分八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诉讼中警检关系的基本概念作以简单阐述,并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构筑的警检关系及特点进行了审视。第二部分对于国外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有关警检关系进行了考察和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警检关系现状,并分析了其不足之处。第四部分对于警检一体化机制与检察指导侦查机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五部分阐述了笔者关于在我国建立完善检察指导侦查机制必要性及可行性的意见。第六部分笔者全面分析阐述了完善我国警检关系的原则及具体构想。第七部分笔者专门就检察指导侦查机制将会对我国侦查机关和侦查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分析意见。第八部分笔者结合本文整体论述,对我国建立检察指导侦查机制进行了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