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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随着全球金融创新的浪潮迅猛发展,成为当今经济领域中一族异常活跃而且重要的生力军,但是随着衍生金融工具的大量使用,许多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因为衍生金融工具在帮助投资者谋取利差的同时,也给投资者带了巨大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的不当使用已经给许多企业带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反映要求也就提了出来。
衍生金融工具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对传统会计核算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会计要素的定义,历史成本原则等都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针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及许多国家、会计团体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会计实践。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如IAS32、IAS39、SFAS133等相继被公布以指导、规范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制度问题,我国也在2006年颁布了关于确认、计量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本文就是通过对比的手法来比较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及我国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原则,分析它们之间的差异,最后就如何改善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制度实施环境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