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法律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或功能主要有五类,即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主流观点在界分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后,对法律规范的五个作用究竟如何起到规制行为主体行为的作用,未能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说。具体到法的指引作用,现有理论研究未能对其概念和运作机制进行详细的论证。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即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和作出某种行为的功用和效能。法的指引的概念包括法的指引的对象、法的指引的规范基础、法的指引目的三方面的内容。法律指引的对象是人们有意志的行为。
法的指引的规范基础是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尤其是法律规范用以规定行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模式。在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主体的行为模式之际,法律就在静态上完成了对行为主体的确切指引。这种指引由于建基于法律规范,就当然地具有方向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由于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本身的差异,以及行为主体对待法律的态度的差异,法的指引就因此具有了相应的分类。以哈特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为理论的法的指引的分类,能够有效地论说法的指引的具体运作机制,并得到心理学相应理论的支撑。
法的指引的运作机制在形式上表现为心理——行为机制,在内容上体现为行为主体持“内在观点”下的法律指引和行为主体持“外在观点”下的法律指引。
同时,这种心理——行为机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要受法的指引所处的规范体系的影响,即法律规范作用体系内和社会规范体系。在这两种体系中,相应的因素,如法的评价、法的教育、法的预测、法的强制和道德、习惯都是首先作用于心理——行为机制中的心理方面,然后再对行为主体的法律行为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简言之,法的指引作用的运行机制,是上述三个方面的统一。
正如法治所设想的那样,法的实现的最优表现形式是人们都遵守法律;法的指引在其内容上也应该有行为主体对法律持“外在观点”到“内在观点”的转变。
这不仅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的指引的应有之义。在法的指引实现其指引路径的转变的过程中,有内在和外在两方面的因素在起作用,即存在于法律自身的因素和存在于行为主体方面的因素。前者是由行为成本和法律分配上的不平等来完成的,后者是由行为主体的法律认知程度和法律需要程度来完成的。法的指引机制的完善,在现阶段要做的,就是承认立法的社会基础的前提下,实现立法内容的科学性和立法主体广泛性,对行为主体的需要做合理的排序并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