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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投资领域的主要模式是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使投资自由化和投资保护并行。全球经济已经成为一条飞速运转的轨道,脱轨必然导致落后,因此自身定位和策略选择成为一国的首要难题。鉴于此,中国逐步开放中国自由贸易区的范围,顺应投资自由化的趋势,并且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第四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由于这是一部针对全国范围有效的法律,对于此制度是否能够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是否会产生障碍以及如何解决障碍,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一章介绍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发展进程。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起源于传统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首先以调整国际贸易的身份进入国际经济法领域,蕴含了“非歧视性原则”理念,古罗马私法中“自由民形式上平等原则”思想是这一理念的最初体现。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国民待遇在外国投资领域体现于“准入”阶段还是“营运”阶段。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投资市场时其某些投资行为享受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待遇延伸至投资发生和建立前阶段,即“准入”阶段,这是一种领域更全面、范围更广泛的待遇,是对国民待遇的更深入发展,对投资自由化的高层次承诺。再通过分析比较国民待遇与公平公正原则、最惠国待遇这三种外资管理模式,以及加入不符措施这一外资待遇标准的外资管理制度。第二章分析我国在具体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障碍。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之“国民”概念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并非特别明确,外资企业也属于私营企业,但我国对于国内内资企业有专门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以规制,对于外资企业,其在准入时受到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这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内涵。对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以及原三资企业在五年内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其中所涉及的部分概念是直接转换还是保留原有的称谓。安全审查所涉范围仅仅是针对负面清单中的领域,还是依据《国家安全法》对于国家安全可能达到重要影响的任何行业都需审查。内资企业受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调整,对于准入后的外资企业,专门制定《外资企业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是否与国民待遇相冲突。第三章介绍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通过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国民待遇的不同国内立法,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分析总结出其中可以为我国所用的相关制度。美国的国内立法最先创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一制度;加拿大的国内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准入前国民待遇,但从其与多个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中可以看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影子。发展中国家中的菲律宾则是确立了清单A和清单B,不同清单上的行业适用不同的准入标准。越南在对《外国人在越南投资法案》的三次修订中也不难看出其国内经济水平发展还未达到十分开放,因此其主要是发展国内经济,对于外资准入的国民待遇政策还未确立。接着再分析准入前国民待遇在国际双边以及多边投资协定相关模板中的提现,以及结合中国投资条约时间讨论我国使用国民待遇的未来发展道路。《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1994)》中首次提到了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国民待遇引入外资运营阶段,排除专门的投资准入条款。欧式BIT关于准入模式最大的特征是鼓励投资自由化和保护东道国自由裁量权并行。其双边投资协定中出现最多的字眼是“依据‘东道国法律’”和“鼓励投资”,以保护东道国权益为原则。NAFTA首次在区域性投资协定中开创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这一外资准入模式,其后的《美墨加协议》(USMCA)也采用了前述模式。在《多边投资协定(草案)》(MAI)中第3条规定中出现“设立”字眼,且规定允许缔约国对国民待遇作出例外规定,表明了草案适用外资准入国民待遇的立场。我国从逐步接受普遍的国民待遇、最低标准待遇,到准入阶段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再到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最后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提出,迎来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试行和推行。通过借鉴国外立法和国际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的经验,结合我国经济水平、历史条件等因素在未来我国对外签订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中有关国民待遇的条款得到一定的启示。第四章对我国完善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提出建议。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对于国家安全的概念中安全审查的考量因素未明确,可参照《国家安全法》中有关国家安全的概念进行补充解释。此外,《外商投资法》生效后,三资法及其配套实施法律法规均依法废止,外商投资合同仅适用于《合同法》的专门规定。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于投资的定义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于《外商投资法》应保持一致。安全审查应仅针对负面清单所涉及的领域,继续提高负面清单所涉行业安全审查信息、国家安全的质量标准、审查过程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