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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信托法》颁布生效之后,公益信托为我国发展公益事业又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公益信托在英美法系及以日、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发展,以及立法监管,均为我国通过公益信托发展公益事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虽然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在移植信托的构成中,法理解释上还存在障碍,但公益信托在有效的法律监管之下,为公益事业做出的积极贡献,仍值得我国为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平台、发挥作用。本文通过英美法系国家和以日、韩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公益信托法理解释和立法上的比较研究,为健全我国公益信托法律监管制度,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规范公益信托的运作和监督,提出立法建议。本文将分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信托的起源以及公益信托的概念和涉及的公益事业范围,通过两大法系对信托概念特征的比较,明确信托的本质属性。从公益信托的历史和在国外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目前发展公益事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公益信托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对公益信托的立法监管,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可行性。第二章对信托构造在两大法系法理解释上的比较,指出大陆法系在移植信托过程中的理论障碍,同时提出本文的观点和理由,并指出理论障碍在公益信托监管立法中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章对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公益信托监察人法律主体资格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对公益信托主体监管的重点是受托人,并指出目前我国的在立法监管上的缺陷。第四章就公益信托财产监管进行论述,主要针对公益信托财产来源、运作中的独立性保障和收益的合理使用等方面需要重点监管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论述拟制信托和禁止挥霍信托在公益信托中引用的可能性及其作用。第五章就公益信托设立的方式和立法主义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宣言信托在公益信托中可被运用的可能性。在立法主义上提出本文支持许可主义的理由,并提出在公益信托设立程序上设置公示程序的观点。第六章对我国目前公益信托运作的现状、不足予以分析,以论证公益信托亟需立法监管促使规范运作的客观必要性。就公益事业捐赠、公益信托和基金会之间的关系分析,提出在公益信托运作模式下,亟需对公益事业捐赠和基金会立法做相应调整的建议。最后提出建议,对要建立完善的公益信托监管模式提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