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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由链接引发的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类型。它包括两种类型的链接。一种是超文本链接,它包括几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如“深层链接”“视框链接”等类型。一种是帮助性侵权链接,设链者链接到他人网页,而此网页上登载侵权内容。超文本链接侵权带来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侵权常被人忽视。比如链接标志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特殊超文本链接行为(如内链、视框链接)对被链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损害。我国发生于2000年的“成都财智网深层链接侵权案”开了“深层链接”保护的先河。但我国对超文本链接侵权保护水平不高的现状并未改变。超文本链接还会引来商标权侵权的争议,引发商标侵权和商标淡化问题。我国对超文本链接侵权的规制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帮助性侵权链接在我国发生的案例较多,如“刘京胜诉搜狐网络链接侵权案”等。在我国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设链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责任。但该司法解释对责任类型和归责原则并无清晰规定。全文共四章,其主要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提出了链接的概念,针对链接概念的滥用对链接概念重新定义,将链接侵权按照承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方式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定义为超文本链接和帮助性侵权链接。接下来对链接的技术原理作了说明,并对几种特殊的超文本链接类型作了介绍。第二章对超文本链接侵权行为进行辨析。讨论链接标志和特殊超文本链接行为与著作权侵权的关系,对一些特殊超文本链接是否侵犯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讨论。并对超文本链接引起的商标权侵权进行了研究,从链接标志、搜索引擎的“元标记”、链接行为三个方面讨论了可能引起的商标侵权与商标淡化。第三章分析了帮助性侵权链接的情形。提出了设链者承担帮助性侵权责任,并讨论了帮助性侵权适用过错原则。提出这里的过错是一种客观的判断标准。最后以我国和国外发生的案例做具体分析,讨论设链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和方式。第四章对链接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了解决对策,分别从完善立法和设链者的自我保护两个方面进行谈论。对于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了不仅要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也要增加新的法律制度,涉及著作权合理使用、商标权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责任、商标淡化的讨论和分析。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