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植入式广告活跃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领域,电视、手机、网络中均随处可见。企业或商家将其生产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借助大众媒体平台进行广告宣传,而由于我国《广告法》对传统广告播放的内容和时间长度有严格的限制,加上传统广告有着鲜明的商业色彩,极易引起广大观众的抵触情绪,最终导致商品、服务的宣传效果大打折扣。而植入式广告将广告融入到媒介内容当中,巧妙地规避了《广告法》对广告的限制性规定,不仅降低了传统广告的投放成本,还加强了商品、服务的宣传效果。因此,植入式广告因其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备受广告商的青睐,由此也导致了植入式广告的泛滥。然而,与植入式广告日益泛滥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植入式广告进行明确的规制。植入式广告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不仅减损了广告作品的文化功能,也时时刻刻在不同程度上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欧美、日韩、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制度比较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在比较分析域外先进规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法律规制建议。本文第一章首先针对不同国家、学者对植入式广告的不同定义,给出自己对植入式广告的界定,认为植入式广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其次,文章将植入式广告与传统广告作辨析,分析植入式广告有着不同于传统广告的隐蔽性、艺术性和限制性;最后辨别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属性,植入式广告符合《广告法》对广告的定性,即植入式广告属于商业广告,并且具有可识别性。本文第二章分析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困境。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制有利于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因此对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有着必要性。而分析我国当前植入式广告立法、司法、执法现状,本文发现对我国植入式广告进行法律规制存在着诸多难点。本文第三章主要对欧盟、美国、香港和日韩的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内容逐一考察,进而进行比较分析相关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以期对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借鉴。本文第四章在结合第二章对我国植入式广告规制现状和规制难点分析的基础上,寻求域外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在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中应当坚持“对价性”、“可识别性”和“非必要性”三要素。其中可以借鉴美国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强化《广告法》对植入式广告可识别性的要求。我国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的监管途径应当多元化,完善政府监管、推进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文章的主要结论是比较分析域外植入式广告法律规制之后发现,我国植入式广告的法律规制可以借鉴相关规制植入式广告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