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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是我国城镇化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必然要求。规范房屋征收行为是旧城改造顺利推进的关键环节。确立合理的征收补偿机制以实现对私有财产的充分保护是我国房屋征收立法的根本目标。2011年1月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确定了政府作为征收主体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实行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从完全补偿原则来看,房屋征收所涉及之房产的应然价值包括被征收前的客观价值、征收前的主观价值、征收带来的价值影响和被征收者交易成本。立法规定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下限,并未将被征收者的全部主观价值和征收带来的增值包含在内,也未对征收可能导致的权利褫夺予以补偿。故而,现有市价补偿法并不能实现对被征收人的完全补偿。行为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理论与公平偏好理论是解释行为主观影响因素的有效手段,有效吸收这一理论模式对于补充完善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不无裨益。从该理论出发,以被征收人之禀赋效应和公平偏好为基本要素,构建旧城改造中住宅被征收人的受偿意愿模型,并进而解释受偿意愿偏离市场价值的影响因素也是完全可行的。一方面,由于禀赋效应来源于对所拥有物品赋予的特殊情感,因此我们尝试用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为基础设计功能满意度测量量表,以解释被征收人的主观价值来源。另一方面,由于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被征收人通过支持或者抵触征收行为的表达其对补偿价格的“奖罚”或控制,为此,我们通过征收实践与公平偏好相关理论设计公平感知量表,以验证被征收人对征收的公平感知是否会影响征收意愿与受偿意愿。为验证上述理论模型,研究中对湖北省黄石市列入旧城改造范围的23个国有土地性质的社区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493份。探索性因子分析和验证性因子分析显示,旧城改造社区的被征收人对住宅的功能满意度可以分为配套功能满意度、休憩功能满意度、居住功能满意度、社区情感功能满意度和资产功能满意度五个维度;住宅征收中的公平感知可以分为意图公平感知、过程公平感知与分配公平感知三个维度。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对受偿意愿模型进行验证结论显示如下:(1)用于自住的住宅存在禀赋效应,因此市价补偿并不能满足被征收人的受偿意愿。(2)被征收人对该住宅所承载功能的满意度对受偿意愿影响具有正向的影响。具体来说:①旧城改造中的住宅,其资产增值功能是影响受偿意愿的最重要因素,由此反映了被征收人对土地发展权享有诉求。②原有住宅的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决定了被征收人在征收前的发展机会和生活品质,是受偿意愿的重要影响因素。③旧城改造社区中邻里间的情感依附是被征收人所珍视的住宅价值的一部分。(3)征收中公平偏好行为的存在,证明征收中公平与效率不一定相对立。具体来说:①征收目的的公共利益性会影响被征收人对征收项目的意图公平感知,从而影响征收意愿与受偿意愿。②被征收人虽然没有征收决策权,但是征收过程是否给了被征收人“发声权”,将会影响其征收意愿与受偿意愿。③被征收人在征收前对分配公平的经验感知将会影响其受偿意愿,但不影响征收意愿。根据上述实证研究结论,结合我国目前的房屋征收制度缺陷和实际国情,我国旧城改造中住房征收补偿政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区别对待公益性事业需要与经济发展需要的征收;(2)设立协议价购作为征收的前置程序;(3)建立征收决策前的听证会制度;(4)提高征收补偿方案决策的公众参与度;(5)提供多样化安置方案;(6)建立独立的司法救济渠道:(7)建立与被征收人的长效沟通机制;(8)补偿结果的公开透明化;(9)根据被征收人的居住年限提高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