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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上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一文,从此揭开了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的一个新篇章。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课题。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国际人权文件,也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予以确认和保护。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对隐私权问题进行过有益的探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张新宝教授曾以专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迈入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受到巨大挑战,引发了一系列有关隐私权及其保护的新问题与新课题。我国远未形成完整的隐私权法律制度,因此,深入探讨隐私权法律制度,特别是研究网络时代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了隐私权的概念及内涵。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关于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及国内外学者有关隐私权定义,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隐瞒、控制、利用和维护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等私生活秘密并禁止他人或组织非法侵扰、刺探、存储、持有、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进而,笔者提出了隐私权的四项权能,即:隐私隐瞒权、隐私控制权、隐私利用权和隐私维护权。笔者并特别指出,隐私权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展变化的;在网络时代,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权利,更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权和利用权。 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分析了“网络时代的挑战与隐私权保护”。20世纪末21世纪初,网络时代的到来在给人类带来无数便捷和利益的同时,也给隐私权保护带来巨大的挑战。网络时代,凭借高科技手段,人们对他人隐私的获取和侵犯变得轻而易举,网络空间的隐私权比物理空间的隐私权更难设防、更难控制,高速运转的“无国界”的互联网络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信息泄漏和隐私权侵犯问题,个人隐私遭到侵入、截取、篡改、插入、删除、披露、非法利用等多种威胁,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抵制各种不法侵害。网络时代也改写着有关隐私权的法律概念,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概念应时而生。另外,笔者用历史与发展的眼光,在考察英美等世界主要国家关于隐私权的立法与司法保护的基础上,认为隐私权是未来网络法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并进一步探讨隐私权保护与网络文明建设、网络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网络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必须与网络经营者的利益取得平衡,必须与网络经济发展、网络文明建设相协调,必须建构由法律、道德和技术所组成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其中应以法律保护为主导,辅以道德舆论、技术保护,形成优势互补、良势互动,从而使公民隐私权在网络时代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与救济。本文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互联网上公民个人数据隐私权,阐释了个人数据的概念、法律特征以及数据主体的权利。笔者借鉴英国《数据保护法》和《欧洲联盟数据保护规章》有关个人数据的定义,提出“个人数据指自然人已被识别或可被识别的个人化信息资料。”个人数据主体是指个人信息被收集为数据的自<WP=4>然人,而不是该数据的用户。数据主体对其个人数据拥有控制权、知悉权、获取权、修改权、安全请求权、抗辩权和请求司法救济权。此外,笔者还较为详尽介绍了网络隐私权保护原则、网站隐私权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中的政府查询权。本文第四部分,笔者综合考察了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其它行政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多或少涉及了公民隐私权及其保护,但从总体上看,隐私权还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公民隐私权保护以及对隐私权侵权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中,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不能以他人侵犯其隐私权为诉因直接提起诉讼,而只能以相应的人格权(通常是名誉权)等民事权利受到侵害为诉因请求法律救济与保护,这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是不充分、不全面的,且保护力度也大打折扣。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对人身权法律保护的要求,适应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日趋统一的大潮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我国的人格权制度,将有利于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提高我国的人权保护水平,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网络经济(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络文明建设。通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隐私权保护方式进行系统考察,笔者发现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三种模式:直接保护、间接保护和概括保护。笔者认为,直接保护的模式(即法律直接确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加以保护)是最值得推崇的。为尽快改变我国对隐私权的间接保护现状,笔者建议我国借鉴世界主要国家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经验及其做法,加强立法,修改现有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确认隐私权为公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