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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作为洛克之后的又一个重要的功利主义提倡者,到底是偏向于行为功利主义者还是规则行为主义者?一直以来,学界对密尔到底是不是结果主义的倡导者而争论不断。但不管如何争论,学界对于密尔的看法有一点是基本一致的,那就是他提出了伤害原则并力图在个人自由权利与社会公共权力之间划出一条界限来。在他的《论自由》中,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以及个性着重进行了阐述和辩护,并将他的自由思想触及到了经济贸易领域。本文主要是通过解读密尔在《论自由》中的一系列关于功利主义以及伤害原则,对密尔的自由权利思想以及他的自由原则,也就是权利和权力的限度进行评析。在第一章的绪论主要是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和目的等情况分别进行阐述说明。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密尔自由权利学说的哲学基础,即自然权利学说和功利主义学说。阐述了密尔对自由权利以及限度问题辨析的基础。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本章集中对密尔的自由权利思想以及他对社会权威的公共权力限度的论证进行了评析,特别是他的伤害原则和他的政治经济理论,也就是他的经济自由的原则。第四章对密尔的自由权利和限度思想为世界作出的理论贡献作出了评述,这主要集中在他试图在个人的自由权利与社会的强制干涉权力之问划出一条界限。第五章是对本文的梳理总结,并提出了本文的不足之处,供以后对于密尔自由权利思想的研究提供参考。通过以上五章的讨论,笔者认为,密尔给后世文明社会留下了非常有价值的思考源泉。作为自然人,每个人都拥有一些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的自然权利,这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得到了人们普遍认可的观念;而作为社会人,每个人的某些行为都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社会应该通过什么法律和道德对社会人的行为进行干涉和规定?到底自由权利的极限和社会干涉的限度的平衡点到底在哪呢?这是值得现代文明社会的每一个人去思考的问题。只要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能使人们对密尔自由权利思想有了更深更广泛的认识:为什么要在鼓励自由同时又为什么要限制自由?社会应该鼓励哪种自由同时又应该限制哪种自由?如何鼓励人们的自由同时又如何限制人们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