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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制思想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作为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同其它任何科学理论的产生一样,邓小平法制思想也有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从抗日战争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前的1975年,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萌芽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中共十二大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基本观点的形成时期;中共十二大至中共十三大是邓小平法制思想逐步展开、形成轮廓的时期;中共十三大至南方讲话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形成较为完整的科学体系的时期;南方讲话至今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科学体系的成熟及继续发展时期。任何科学理论的产生都不是凭空想象的,都有其产生的理论和实践渊源。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产生也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渊源,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制思想、毛泽东法制思想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世界各国法制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总结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实践基础;对我国法制建设成败的具体分析,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依据。邓小平法制思想包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一国两制”的创新和法律多元化;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民法律观念等几方面的内容。笔者要研究的课题是邓小平法制思想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影响,刚刚介绍了问题的一个方面,任何一个问题都存在两面性,笔者也将谈到另外一个问题,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涉及到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量刑、刑事政策等几个主要方面。前面提到,邓小平法制思想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指导意义,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在刑事立法方面,使得我国刑法从无到有,并在正确立法原则的指导下不断修改完善,先后制定了两部刑法——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并多次完善刑法修正案。在刑事执法方面,明确党与法的关系,党必须依法执政。在刑事司法方面,提出“严打”思想;后来又从中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出发,提出从重从快思想,最后发展为宽严相济;其次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上邓小平提出死刑不能废,同时要慎重使用死刑,这一思想影响至今,使得新刑法更加注重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最后,在死刑的种类和范围以及死刑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上,在打击经济犯罪和严厉惩治腐败犯罪上,邓小平法制思想都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指导作用。在刑事守法方面,邓小平法制思想指导我们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建立法治、服务型政府;加强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实施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