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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同成年人相比有其特殊性,以同一的刑罚制度来处置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显然不太合适,本文力争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出发,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探寻一套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并使这一套刑罚制度不仅仅起到的是惩罚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能对未成年犯罪人起到教育、改造的作用。第一章介绍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指导思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并且对“犯罪的时候”和“未满十八周岁”这两个概念做了详细的论述。我国法律中确立了对待未成年人犯罪要以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并且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以及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我国刑法还确立了对待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基本原则,同时这两大原则也契合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这一大的国际趋势,又考虑到了古今中外,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值得肯定。第二章在第一章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几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首先说明了当前我国在刑事立法层面上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并没有和成年人区别开来,唯一得到改善的地方是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这也仅仅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作出的完善,在法律位阶和效率上都还远远不够,正是由于立法上存在这样的缺陷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况不在少数,而无期徒刑是主刑中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只适用于那些犯罪性质恶劣、危害较大的犯罪,对未成年人不加区别的适用显然不太合适;其次介绍了附加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过多适用,由于未成年人大多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财产刑的适用就明显达不到刑罚目的;由于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因此放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普遍性倾向,而我国在刑事立法的层面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减刑与假释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放宽适用的条件;最后说明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措施单一,且规定零散,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第三章具体给出了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由于未成年人在缓刑、累犯以及前科消灭三种刑罚适用上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都得到了完善,便没有提及,着重介绍未成年人在管制刑、无期徒刑、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以及非刑罚处罚措施这些方面的完善建议:管制刑由于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能有效避免监禁刑对未成年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且在社会化的环境中,能够更有效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改造,所以笔者主张在现行刑罚体系下,管制刑对未成年犯罪人不但不能废除,而且还应该扩大适用;对于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问题,笔者列举了支持和反对两种观点进行评析,认为当前理性的做法应该是采取以不适用无期徒刑为原则,适用无期徒刑为例外的做法,尽量使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处于一种备而不用的状态;罚金刑笔者主张为未成年人进行改革适用,建立未成年人罚金刑易科制度,可以将罚金刑转化为轻缓的其他刑罚或非刑罚处罚措施,例如公益劳动;由于未成年人实际享有的政治权利及其有限,所以笔者主张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而是有限制地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最后重点介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一种不具有刑事制裁性质的处理方法。由于其自身的非刑罚性,其在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时必然会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笔者主张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应优先考虑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