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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在发展进步的同时一直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社会纠纷,如何有效地解决纠纷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课题之一,而公力救济无疑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最权威最有效的解决方式,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人们寻求公力救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起点就是民事起诉权的有效行使。然而,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剧烈变化,民事纠纷数量的激增,起诉门槛过高,使得当事人的起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起诉难”这个无论是实践层面上还是法律层面上一直困扰我国司法界的老大难问题,就如何解决该问题及有效保障当事人民事起诉权的顺利行使,提出相关的解决思路和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从起诉权与民事诉权的关系出发,通过对起诉权的定义、性质及目的的解读,以及民事诉权相关学说的评析,阐明起诉权的基础理论,进而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着眼于我国立法和实践越来越重视法院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进而导致调解的过度扩张的趋势,尤其是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先行调解”法律规定以及近年来出台的“调解优先”司法政策,反映出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冲击及起诉权与调解权的内在紧张,进而从独立性和互补性两个方面对起诉权和调解权的关系进行了探讨,最后对调解优先背景下起诉权的地位进行重申,包括正确适用先行调解、理性对待调解优先以及建构适度的调审分离模式。第三部分,主要从立法层面对民事纠纷的可诉范围这个较为具体的问题进行讨论,剖析其在我国民事起诉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通过对其与法院主管范围的辨析以及纠纷可诉性标准的重新认定,进而对其进行完善以更好地解决诉讼实务中的“起诉难”问题。第四部分,仍然是从立法层面对当事人民事起诉权保障过程中存在的另一个较为具体的问题即民事起诉条件进行探讨,通过对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的概念辨析,指出立法对起诉条件的规定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重新设置我国的民事起诉条件,并对我国的民事立案审查制度进行相应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