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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是金融业中的传统行业,有着数千年的悠久历史。即便近代保险业从1384年佛罗伦萨的第一张保险单开始算,也有数百年的历史。在信息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和大数据、云计算兴起的浪潮下,互联网消费环境越来越受到追捧,蕴涵着巨大潜能的互联网金融开始崭露头角,无数商界巨鳄纷纷把目光投向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金融业中“最后一个沉睡的巨人”的保险业,也摆脱了其复杂的规章制度的束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一个新的革命中。在互联网与金融保险的不断融合催生下,一种新兴的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网络保险应运而生,成为行业内外关注的焦点。网络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之一,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这么一个传统的行业如何融人互联网时代,是每一个保险行业从业者都在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从网络保险的概念内涵和基本理论出发,以网络保险存在的风险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主要有:1、梳理了我国网络保险的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以及目前发展中存在的内部和外部问题;2、采用经验归纳、规范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不同研究方法探究网络保险面临的风险及风险的成因,并从保险产品共有的风险、网络途径产生的风险以及网络保险特有的风险三个方面进行归类;3、通过剖析目前市面上新颖的网络保险险种,结合保险原理的知识,首次提出了网络保险的对赌风险和偷换概念风险;4、根据我国网络保险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及风险有针对性地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防范风险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网络保险风险防范措施的对策。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在结合传统保险业已经存在的风险以及网络途径下产生的风险的基础上,重点探究了网络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有的风险,首次将金融市场的对赌概念引入保险风险分析的范畴,同时还提出了网络保险的偷换概念风险,以期引起网络保险经营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在今后产品创新和监管时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针对特有风险提出了解决办法,即保险行业开发针对网络投保的创新保险险种,如“网络投保险”,通过两家保险公司的相互制约规范市场。本文主要结论:第一,由于对数据的依赖性强,保险行业受数据安全的影响很大,能否保证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立法来规范数据使用和保证信息安全,是比较有效和有力的措施。国家应加紧制定数据安全保护法,从引导行业自律和引导消费者两方面入手,一方面,积极引导行业自愿达成并遵守行业标准,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监督行业自律。另一方面,加强消费者的数据保护意识,规范商业数据应用行为。监管部门在立法阶段还需要考虑信息产业的发展空间如何合理适度地保留。第二,建立保险数据共享平台,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保险行业和其他领域深度互通的重要保证。在行业内部,数据共享平台可以整合险种、费率、保单以及理赔等各种信息资源,形成庞大的分析管理数据库,使行业定价基准更科学准确,从而促进保险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社会功能的发挥。在跨行业方面,数据共享平台可以使保险体系与交通、征信以及医疗等相关领域互通连接加深,使风控、征信以及信息体系得到有力的支撑。第三,保险行业内应开发针对网络投保的创新保险险种,客户网络投保后,可以选择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网络投保”保险,需注明产品名称、购买网站以及产品所属的保险公司,相当于网络保险的参与主体聘请专业人士为其购买的网络险种保驾护航,一旦购买的网络保险在保全、理赔或者权责认定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由另一家保险公司出面解决,保障投保客户的保险利益受到公平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