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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不同的供应链环境下提出了两类新合同,并且研究了它们的性质。首先,本文考虑一个由单个生产商和单个报童型零售商组成的二级供应链。生产商和零售商都是风险中性的。通过有机地结合两种传统的合同——回购合同和数量弹性合同(以下称为它们为构成复合合同的基础合同,简称:基础合同),构造了一种复合合同,并证明了这个复合合同与它的基础合同相比,在供应链协调、供应链利润分配和风险分配方面有优势。特别的,本文得到了以下结论:(1)只要某个基础合同能够协调供应链,那么复合合同也可以。更进一步,当合同参数受到限制时,找到了两个基础合同都不能协调供应链,但是复合合同可以协调的情形。(2)当合同参数被限制时,与其基础合同相比,复合合同在供应链利润分配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3)与其基础合同相比,复合合同在风险分配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其次,本文考虑一个由单个风险中性生产商和单个损失规避零售商组成的供应链。零售商的损失规避程度对生产商和零售商是非对称信息。在这个供应链中,我们发现传统的供应链合同(批发价合同,回购合同,数量弹性合同,收益共享合同)有一些局限性。于是,我们运用机制设计理论提出了非线性利润共享合同,并证明了它与传统合同相比的优势:(1)传统合同不能避免零售商夸大自己的损失规避程度,而非线性利润共享合同可以保证零售商共享真实的损失规避程度;(2)传统合同不能使整个供应链达到其最优利润,然而,随着批发价下界趋近于0,非线性利润共享合同可以使供应链利润趋近于最优值。另外,本文研究了信息的非对称性对合同设计和供应链及其成员利润(效用)的影响。我们证明了在非线性利润共享合同下,信息非对称性使零售商的订货量下降,使生产商和整个供应链的利润降低,然而使零售商的效用升高。有趣的是,我们发现在批发价合同下,信息非对称性有可能对整个供应链有益。最后,本文通过数值算例研究了生产商是否有动机采用非线性利润共享合同。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1)基于回购合同和数量弹性合同提出了一类新的复合合同,指出了复合合同的优势;(2)研究了含有损失规避成员的供应链,并假设损失规避程度是非对称信息(现有文献都假设它是对称信息);(3)利用机制设计理论提出了一类非线性利润共享合同,指出了它与传统合同相比的优势和劣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