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见义勇为处于立法与道德的模糊地带,近年来广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我国目前的全国性法律文件中尚无对“见义勇为”的系统规定,仅在《民法总则》第183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对“见义勇为”进行了抽象概括。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也截然不同,以致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界对见义勇为的诸多基本问题同样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见义勇为处于立法与道德的模糊地带,近年来广受学界和实务界关注。我国目前的全国性法律文件中尚无对“见义勇为”的系统规定,仅在《民法总则》第183条、《侵权责任法》第23条中对“见义勇为”进行了抽象概括。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也截然不同,以致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始终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学界对见义勇为的诸多基本问题同样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亦屡见不鲜。如何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合理的救济,实具深入探讨的必要。
本文重点从受益人补偿的视角探讨见义勇为者的救济机制问题。文章首先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情况出发,对见义勇为的法律定位进行探讨,分析其与无因管理、义务帮工以及委托、运输等合同之间的区别,明确其构成要件。继而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成因,探讨确定受益人的补偿义务时需考量的具体因素,如监护人是否监护不力、特殊情况下是否存在多方承担责任的事由、见义勇为者自身有无过错、受益人利益是否实现、见义勇为者是否获得相关证书等。在此基础上,文章最后从现行法秩序的补偿救济体系出发,分析受益人补偿规则与一般侵权赔偿条款、安全保障义务条款、保险条款和《森林法》等特别法中的救济条款之间的关系,探讨不同救济机制之间的冲突及可能的化解途径。
其他文献
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的设计关系到各信托当事人与第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在《资管新规》明确要求信托公司清理通道业务、加强主动管理能力的背景下,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信托公司的转型定位。营业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是持牌信托公司在以营业为目的管理信托过程中,因侵权、违约或持有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对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相关信托法律规范在适用中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信托受托人对第三人责任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行为之一,而操纵行为的主观意图又是最难认定部分。由于我国现行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均未规定操纵行为具体内涵,形式上也缺乏操纵行为的统一概念,当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领域,监管者并未明确违法操纵行为和合法投资行为的界限,也不能有效应对层出不穷、隐蔽性极强的新型操纵手段。我国打击操纵证券市场以行政处罚为主,少量案件进入到刑事程序,这并非是操纵市场案件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而是构成
在知识经济和互联网时代下,信息能够更加自由地撷取和传播,信息成为了网络经济环境之下创造商业利益的重要生产要素,因此,谁对信息的掌握程度越高意味着谁获得的竞争优势越大,信息之战成为市场主体有力的竞争手段。信息的资本化使得市场主体对信息的追逐越来越强烈。信息自由促进了市场竞争自由,也导致了市场竞争的振荡性和激烈性,市场主体在利用信息资源以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以损害她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此
“二选一”行为是中国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在竞争中频繁使用的一种竞争手段与竞争策略,因其潜在的排除或限制相关市场的市场竞争状况、损害交易相对人经营自主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妨碍创新等负面效果受到了市场监管机关、企业界、学术界与社会公众的关注。 互联网经营者实施的“二选一”行为,因互联网的自身经济属性和发展阶段问题,既有利于经营者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也有不利于市场支配地位获得的因素,两者何者重要难分伯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平台模式应运而生,各大互联网平台的上线,带来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同时平台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也给法律监管带来了不少挑战。本文将探讨互联网平台屏蔽链接行为在竞争法体系内的法律规制问题。 文章前半部分通过对互联网平台屏蔽链接行为的产生背景及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厘清互联网平台的竞争关系,指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平台的屏蔽链接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一市场顽疾而推出的针对各类政策措施的一项事前审查机制。该项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弥补《反垄断法》针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不足,形成事先审查与事后规制结合的制度合力。但遗憾的是,目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定位仍不明确,其法律位阶过低导致了“文件管文件”的尴尬境地,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不明又使得其权威性不足。正所谓“名不顺则言不顺”,因此有必要推动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土地经营权入股兼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然而,由于农地具有社会性价值,承担着事实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需要对农民股东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这导致土地经营权入股与公司责任财产独立性、资本多数决原则等产生冲突,形成了诸多法律困境。 其一,“确权确地”的土地确权方式阻碍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其二,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应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一般情况下,由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证明借贷合意,汇款单等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交付。但笔者通过实务观测后发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社会人情因素的影响,原告只有转账凭证而没有欠条、借条、借据之类债权凭证的情况比比皆是,从而对法官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与否带来极大困难。 基于上述情况,本文以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借贷合意证明作为议题。首先整合相关
本文主要围绕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这一问题展开,通过对理论上对电商平台共同侵权或有责任形态的讨论,以及现有司法裁判结果的分析,得出按份责任应是电商平台最应的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从理论上,按份责任对于连带责任而言,避免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与直接侵权人同一责任层级,不会过重苛责电商平台;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责任方之间不存在不合理的求偿关系;相较于补充责任,责任方之间没有求偿的顺序关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248条自实施以来,关于如何判定后诉构成对前诉的重复起诉,司法解释确立的标准与司法实践中的判定方式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分不清“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与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关系;分不清法律关系与诉讼标的关系;模糊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对于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中的“实质上”的理解存在问题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司法审判实务对于“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