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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为万物之基,更是城市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关键因素。而城市作为人类活动和社会经济的主要载体,城市土地的可持续才能带来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城市化的繁荣。但是城市土地具有生态、经济和环境等多种功能,同时也是各类污染物质的聚集之地。棕色地块就是这类污染的土地,它是城市产业调整过程中的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拉夫运河”事件使得《超级基金法》应运而生,同时棕色地块的治理问题也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在我国,早期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大力发展重工业”的政策影响下,早已是埋下了“棕色地块”的隐患。上世纪90年代左右,各城市“退二进三”,纷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原位于城市中心地带的工业企业纷纷搬至远离市中心的郊区地带,但是土地是不可搬迁的,城市棕色地块也就渐渐出现在人们眼前。如北京市通天苑小区即是建立在北京市原先最大的垃圾场上,有部分居民疑似因土壤污染而得癌症去世。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城市棕色地块进行法律治理,已有的法规政策也因为层级低、执行力不足等原因不能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同时,我国对城市棕色地块治理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但是对于棕色地块的治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故本文拟从城市棕色地块的法律制度角度入手,为我国城市棕色地块的有效治理提出建设性的法律建议。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课题研究的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对于城市棕色地块的概念界定以及主要特征介绍,其中,对“棕色地块”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定义,并分析其主要特征。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城市棕色地块的现状以及治理状况进行阐述,分析我国目前棕色地块治理中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四部分是结合我国重庆市棕地治理的立法实践来说明我国当前棕地治理的现实情况。第五部分是对于我国城市棕色地块治理法律制度的省察,从立法和法律制度上来阐述我国的治理制度是如何设计的,并指出我国棕色地块治理中存在的立法以及制度上的不足之处。第六部分写的是城市棕色地块治理法律机制已经纯熟的美国的治理模式,将其特色制度以及可资借鉴的制度进行介绍,得出对于我国建立棕地治理法律制度的借鉴启示。第七部分写了完善我国城市棕色地块治理法律制度的构想,以城市棕色地块治理流程的时间轴为线,构建城市棕色地块治理调查评估制度、责任归属制度、资金支持机制以及跟踪评价制度等,为构建更为完善的城市棕色地块治理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