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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的修订是我国刑事司法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近些年的司法实践暴露出其立法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其中新增设的第三百零六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引起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更因相关案例的发生引发了无数对该条文存废的争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阐述1997年刑法修订前后,将增设律师伪证罪立法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立法背景着手,通过比较外国刑法关于律师职务犯罪的相关规定,揭示出我国在证据犯罪方面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特殊主体立法的不妥之处及我国对国外普遍规定的因背信和冲突代理而产生的犯罪在立法上的忽略,较宏观地反映了我国关于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结合现行刑法关于该罪的具体规定,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该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是通过分析律师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阶段所承担的不同职能,认定该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二是在分析了诸如“威胁”、“引诱”、“事实”等概念的基础上,揭示了该罪犯罪行为界定模糊所导致的认定的不确定性;三是从主观故意及情节显著轻微两个方面来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四是比较了该罪与伪证罪及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异同,揭示了该罪与近似罪的界限。 在文章的后半部分,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来揭示我国司法现状,并透过司法实践中关于该类犯罪案件认定的数量变化以及在相关案件中所占比重的攀升和此类案件错案率高达50%的数据统计,进一步揭示了该立法存在的严重弊端,并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从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技术方面阐述问题的根源所在,提出了现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应进行废止以及对第三百零六条与其相邻法条进行整合的立法建议,同时指出我国应当建立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以加强打击妨害证据犯罪,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目的,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