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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卡作为一款新型的金融工具,凭借着其方便快捷的使用方式,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其容易复制、可网上转账等特点,成为了新型犯罪的重要对象之一,并且呈现频发、犯罪手段多样化的趋势。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法规都规制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处理方法及原则,但在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仍发现了诸多难点。本文以论述司法实践中若干频发的认定疑难问题为主线,经过各方面的论证及讨论进而提出了相关完善立法的各人建议。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对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范围进行了讨论。首先分析了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的现实需要和理由;其次分析了非法持卡人能否作为“恶意透支”型犯罪的主体。第二章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作了论述。本章从信用卡持卡人的角度分析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成罪的具体司法界定,如‘催收两次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节认定,数额计算问题以及担保人归还透支款项后如何认定问题。第三章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该如何定罪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讨论,从理论界存在的争议为切入点,论证了拾得后的使用行为应依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定罪。第四章对以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司法界定进行了讨论,以盗窃、诈骗、抢夺、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为例,深入分析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法律拟制规定引用的限定范围,对于类似的非法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应根据使用的行为加以评价定罪。第五章对前四章讨论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构想。例如增加单位犯罪、独立设立恶意透支犯罪,修改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等,以弥补当前立法中的不足。结语部分简短的总结了全文观点,结束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