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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创设及其制度价值。希望通过这种分析,提供一种全面理解法律行为,深化对法律行为内涵、理念和制度价值的认识的思路,引起学术上的重视,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除序言、结论之外,全文分上下两部分,分别论述法律行为概念之形成和法律行为制度之价值。 对于概念的创设,简单回顾了自罗马法以来意思表示和设权行为的演变过程,重点分析了法律行为产生的特殊时代背景下人文理念的影响,分析其时代精神,同时,在方法论角度也进行了初步探讨。为便于说明和论证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还简要介绍了作为制度的法律行为的立法实践,阐述了法律行为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揭示了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即体系价值、工具价值、规范价值,并相应论证了由法律行为衍生而来的法的体系。 法律行为的形成,有历史的、时代的、法学方法论自身的原因。历史上,通过注释法学派、评注法学派、历史法学派、潘德克顿法学派等的探索,对意思表示的认识逐步深入;时代因素则使意志自由成为哲学思潮的重要主题,相应地,意思表示凸现在法学家们的视野中,这是法律行为概念创设和制度确认的重要契机;方法上,通过归纳、演绎和逻辑抽象,实现了对生活事实的提炼和概括。由于理论研究的成熟、制度设计的成功、历史时机的适宜,法律行为从概念到制度,从设想到运用,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实现了自身价值。它自身的合理性和条理性,在法典中作用十分明显,因此,不但在发明国得到确定,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模式的其他欧亚拉美国家的立法上,也获得肯定。对法律行为的内涵,围绕德国民法典之《立法理由书》所下定义,从学理和制度涵义等角度,进行了探讨,指出其既等同于意思表示,又有别于意思表示的完整内涵。 法律行为的价值,体现在体系化的法典中,体现在私法自治的实践中,体现在对法律关系的构造和规范中。因此,法律行为具有体系价值、工具价值和规范价值。它直接奠定了民法典总则的基础,是总分则并立体系的基石,没有法律行为,总则就将不复存在;它通过意思表示,将哲学观念上意志自由转化为法律上意思自由,通过意思自由,贯彻意思自治,进而保证并实现了私法自治;它能够缔结、规范法律关系,不但是规范此法律关系当事人,而且还规范此法律关系之关系人。从分析萨维尼关于法律行为不是法律规范的观点出发,探索了法律行为的效力地位问题,指出法律行为就其实质而言,规范效力是不依赖实证法的,进而论述了通过意思表示,以权利为核心和纽带形成的法的体系。最后指出,法律行为不是理性的极度张扬,而是理性的适可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