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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国家也相应加强了对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会计监督在期货市场的规范方面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与蓬勃发展的金融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和规范均相对滞后了,包括期货交易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具有与以往交易的商品截然不同的特点,其会计特征和会计属性也显着不同,现行的财务会计理论和框架已经对其难以容纳,主要表现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披露上。 国际和我国会计界对期货交易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各自出台了关于期货交易会计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期货交易会计的规范性文件基本上是在传统财务会计的概念和框架下制定的,本文就该规定中的一些地方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从理论到实务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在期货合约开仓环节,按照期货合约的金额分别确定了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判断的标准就是:在期货交易所的参与下,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至企业。这对传统财务会计的实现原则进行了内涵和外延上的重新定义,对今后研究其它金融衍生工具会计也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同时,在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上完全采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在期货合约持仓阶段,由于合约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盈亏应该在当期进行确认,而不必等到平仓时确认,这是交易所逐日盈亏结算制度决定的,在财务信息分期报告前提下,这种确认标准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因此,也必须对由此产生的不同性质的保证金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 应该对期货交易市场的现货购销行为和套期保值行为采取不同于投机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是应将期货交易的盈亏递延至现货购销和被套期保值项目的购销行为完成后,再与其购销成本配比。 此外,在实物交割环节,会计处理应该体现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实物资产间的转换关系,这种观点可能会对今后统一会计要素的定义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