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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渐呈上升趋势,人们由此更多地关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民事赔偿问题。学校系学生受教育的场所,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是不可避免的现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人们法律观念的增强,因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诉至法院的案件日渐增多,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却桎梏于以往的社会现实,未能顺应时势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加上相关条文本身又规定得过于模糊、简略,适用时往往力不从心。立法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包括责任分配、赔偿数额)缺乏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同类事故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在理论界,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研究仅处在初始阶段,与之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也刚刚展开。本文试图对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缘由、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等相关问题作一浅析,以期有所实益。 本文共三万两千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要准确认定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必须理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基于何种义务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学校到底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目前的通说有两种:监护权转移说(包括监护权自动转移说和监护权委托转移说)和教育管理保护说。监护权转移说认为未成年人入学,其监护人就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变为了学校,学校基于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监护义务而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监护责任。教育管理保护说认为,学校依照《教育法》的规定,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未尽到该义务时,就应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文在比较、分析了这两种学说的优劣后,认为监护权自动转移说、监护权委托转移说不符合监护制度的本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教育管理保护说则恰当地解释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缘由。因此,本文认为学校基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而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由于具有相同的教育机构属性,故负有相同性质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