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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务犯罪频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在城市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土地征收趋于普遍化,同时又加上土地所特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以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性,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权限贪污受贿、侵吞补偿款的事实时有发生并愈演愈烈,造成社会财富的缺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应在实践审判中对其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原则。而这种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存在很多定罪量刑上的不确定性,存在很多的争论之处,那到底如何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正确地定罪量刑呢?对此笔者试图通过唐顺荣、陈证贪污受贿一案进行论证分析。本文除引言以外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案件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主要介绍案件的由来以及发生的整个经过。第二部分是案件的争议焦点,笔者通过提炼案件中的事实,主要总结出以下争议焦点,两被告人唐某某和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产,事后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还是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利用手中的权力是否还构成滥用职权罪,若构成罪数该如何认定;两被告人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应该如何计算;以及两被告人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其所犯罪的事实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自首。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是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笔者通过比较贪污罪与受贿罪之间犯罪构成的区别以及农民这个相对受益方的犯罪情况以此来判定两被告人的定罪问题,再根据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来确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牵连犯的相关知识对被告人陈某滥用职权又受贿的行为进行罪数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共同犯罪的“总数额论”观点解决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的犯罪数额问题;最后,通过分析纪检监察部门的性质以及“双规”期间纪检监察部门所采取调查措施的性质来判断“双规”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第四部分是通过前三部分的综合分析论证所得到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