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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未成年人监护是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最早见诸罗马法,这一项古老的制度历经千年演化,在现代社会依然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相当重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从立法理念到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断逐渐优化更新,加强对未成年人相关权利的保障,并呈现出公权力深入地介入监护的趋势。其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然而在中国古代鲜见监护制度,仅仅是包含了监护的内容。新中国成立以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里。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监护制度的基本架构,包括监护人的主体、顺序、能力、职责等内容。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因素,注意到了我国的国情,在过去二十多年里起到一定的社会作用,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于国外的相关规定而言,显得过于原则、实践操作性差,而且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生活复杂度的增加,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情况、新要求,在实践中进一步暴露不足。如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流浪乞讨现象增多;离婚后因父母双方互相推诿责任而造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或者因为争夺监护权而漠视未成年人诉求的情形有增无减;农民工外出务工增多、农村的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等状况越演越烈,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这也是本文选题的目的所在。在本文结构上,全文分为三章。第一章,笔者概括介绍和分析近年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第二章,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主要内容,重点分析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足,揭示了该制度所面临的问题。第三章,笔者试图在对我国现实状况进行剖析及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婚姻法等方面的理论,对如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深入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