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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对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然而,实践的积极探索与理论、规则的研究滞后之间的矛盾导致实践中媒体采访监所制度乱象丛生。通过探讨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借鉴英国和美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经验,本文探讨构建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以期对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帮助。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部分,约三万余字。第一部分,媒体采访监所问题概述。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是指媒体按照一定的程序走进监狱或看守所采访被监管人员,并对获得的消息进行公开报道的制度。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具体化体现,也是公众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相互作用的产物。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权,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提升司法和执法的公信力。第二部分,媒体采访监所问题的域外借鉴。首先,本文选取了美国和英国两个国家的媒体采访监所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介绍了美国和英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发展历程和具体规定。其次,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和英国媒体采访监所问题:在美国,联邦监狱和绝大多数州的监狱原则上是允许媒体采访监狱的,在英国,原则上媒体采访监狱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批准;在规则设计上,美国关于媒体采访监所问题的规定比较完善,程序设计更为精细,英国则偏重于原则性的规定,较大篇幅地规定了标准和原则性问题;纵观发展历程,美国媒体采访监所规则的确立离不开一系列判例的推动,而英国是规则先行,案例在规则所确立的框架下寻求突破。第三部分,我国关于媒体采访监所问题的评估。首先,我国无论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服刑人员,从法律层面而言,都没有明确媒体采访监所问题,实践中媒体采访监所“乱象丛生”。本文通过介绍“躲猫猫”案和李刚案以揭露我国实践中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媒体可以采访的对象不明确,媒体采访被监管人员的目的单一,媒体采访监所缺乏统一具体的规则和程序;其次,本文分析了媒体采访监所遭遇困境的原因:媒体采访的重要性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媒体的迅速发展与监所的消极态度之间的矛盾,媒体的公开报道与被监管人员人权之间的矛盾。第四部分,我国媒体采访监所之规则构建。媒体采访监所制度要在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与司法、执法的公信力的平衡中良性地发展起来就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且拥有与原则和标准相适应的一套完备的程序和规则。首先,本文明确了媒体采访监所的原则:其一,合法性原则要求媒体采访监所的目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二,安全和良好秩序的例外原则要求媒体采访监所必须建立在维护公共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基础上;其三,区分原则要求根据采访对象的不同区别对待看守所媒体采访制度与监狱媒体采访制度。其次,允许媒体走进监所进行采访,无论是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还是监所的管理秩序的角度,都需要为媒体采访监所设定一定的标准:重要性标准、必要性标准、可能性标准缺一不可。最后,本文重点研究了媒体采访监所的具体规则设计。其一,采访的审批。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启动程序是媒体向监所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采访的人员和事项,然后由监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媒体。其二,采访的主体和对象。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采访主体是记者,但不应根据记者工作单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在采访对象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坚持原则上不允许采访,针对服刑人员原则上允许采访,慎重对待未成年犯和死刑犯的采访问题,原则上禁止采访未成年犯和死刑犯。其三,采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我们可以在规定采访的时间、地点和次数的时候赋予监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保持采访活动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其四,采访时携带的设备。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的规则设计必须谨慎地对待采访时携带录音录像设备的问题,未经监所部门批准,媒体不得携带摄像机、照相机等录音录像设备进入监管场所,且在使用录音录像设备过程中必须在审批范围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其五,对采访过程的监督。在构建我国媒体采访监所制度时,应当重视对采访过程的监督。监所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媒体应根据事先提出的采访事项进行采访,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采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