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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其实质是对权力的制约。人大监督职能在中国的宪政进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它不仅体现着国体与政体的内在精神,而且对民主与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人大监督制度在中国的正式确立是在20世纪50年代,但人大监督的思想却源远流长。它得益于西方分权理论与代议制度的启示,是对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更足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等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逐步探索的经验总结。 人大监督制度在中国得以形成和发展,这决不是历史的偶然。人大监督制度植根于深厚的人权理论、民主理论、制权理论和法治理论,四者共同构建了人大监督的理论基础。但它们并不是一种平等关系,而是一种层次关系。其中人权是基础之基础,它托起民主与制权两座大梁;民主与制权是人大监督的两个价值取向,它们从不同的角度为人大监督提供原理支持;而法治则是人大监督的运作范式,它为人大监督搭起制度的框架。 近些年来,人大监督职能日益加强,但距离宪法的规定、人民的期望、时代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传统政治文化的积淀是人大监督不力的思想根源;2.现行政治体制的缺陷是人大监督不力的体制根源;3.目前法律制度的滞后是人大监督不力的法制根源;4.监督成本过高是人大监督不力的经济根源。 强化人大监督,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宏观监督为主,辅之以中观、微观监督的原则;2.法律监督为主,辅之工作监督、人事监督的原则;3.事后监督为主,辅之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的原则。在强化人大监督的具体实现途径方面,我们认为应尽快完善和努力实施现有的监督制度,同时推动制度创新,重点探索和建立如下监督制度:第一,建立“一会两院”制度;第二,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第三,制定监督法;第四,实行专职代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