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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缓解当前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提高环境质量,认真的落实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强化政府环境行政责任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但是,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管理领域中,管理不当或不作为即“政府失灵”现象依然存在。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为全体人民谋福利,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最大化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我国环境质量,促进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是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责。因此,正确的定位政府在保护和管理环境中的责任,提高政府的环境服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查阅和整理大量的与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相关的资料、文献等,为本文的写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笔者对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进一步分析了新《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设定、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内容等相关理论问题。其次,把目前我国政府在环境行政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立法方面、实行方面和从政府责任追究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说明。我国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设定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个是环境行政责任设定主体不明晰,二是在设置行政责任规范与义务规范的问题上缺乏合理的衔接性,三是在环境行政主体与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设定方面存在严重的不平衡现象。而在我国政府环境行政责任执行的问题上主要包括:环境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环境管理机构职能模糊不清、环保部门资金不能独立等。在我国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问题主要有:政府行政问责执行力相对较弱、政府法律问责缺失、政府职务问责闭塞等。再次,本文在深入分析总结我国政府环境行政责任存在一系列问题基础上,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政府在环境行政责任的立法和管理中的成功案例,总结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对策建议。第一个方面是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设定体系;其中包活: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设定要明确;环境行政责任的规范与义务要实现有效衔接;环境行政主体的法定责任设定要明细化。第二方面社会问责机制在完善政府环境行政责任方面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措施包活:首先对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社会问责的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社会问责内容与程序要规范化、法制化,最后社会问责方式方法应灵活多变、社会问责的成果要显而易见。最后一个方面就是强化政府环境行政责任的体制机制。主要有: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管理机构、明确环境管理各部门的职能与职责、环境管理机构实行资金独立核算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