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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上,诉的客观变更决定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范围和诉讼整体发展方向。尤其是在争点整理后的诉讼程序后阶段,当事人再提出诉的客观变更时,法院究竟应着眼于放宽诉的客观变更来扩张诉讼解决纷争的功能,还是应追求民事诉讼法集中审理主义的理想,避免在诉讼审理的后阶段造成争点扩散而延滞原诉讼,以及该采取何种判断基准来进行权衡取舍等问题,确实亟待在民事诉讼理论上得到厘清。在多方面了解了国内外有关诉的客观变更制度与争点整理程序关系的研究成果,并结合司法实践中接触到的争点整理后诉的客观变更行为的案例后,笔者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争点整理与诉的客观变更的关系问题所蕴含的诉讼法意义。追溯其理论根源,它源于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平衡。此外,它还和民事诉讼结构、审前程序的价值、法官释明、适时提出主义以及集中审理主义等诉讼观念具有紧密的联系。当前司法实践中,诉的客观变更形式混乱,法律适用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审前程序中争点整理的实际操作和法律效力还存在缺陷。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中诉的客观变更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争点整理结果的效力对诉的客观变更的容许性应当予以适度限制,使审前程序的功能得到优化,更好地为诉讼的实质审理作准备,保障整个诉讼程序良性运行。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在阐述诉的客观变更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以争点整理为视角探讨争点整理效力对诉的客观变更是否存在影响。第二部分是对域外立法的考察。对诉的客观变更与争点整理关系的域外立法情况展开论述,主要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诉的客观变更与争点整理关系问题的现状检讨。主要从诉的客观变更的理论研究、立法缺陷以及相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三个层面对我国诉的客观变更的现状进行分析,检讨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审前程序中争点整理效力的缺失对诉的客观变更适用上的消极影响。第四部分是对我国诉的客观变更与争点整理关系问题的完善建议。主要是在第三部分现状检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