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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体系中,公法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公法以规制国家权力为核心,涉及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调整与平衡。可以说,公法的良善与否,直接决定着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那么,如何来确保公法的良善呢?这就必须要回到人的问题。一句话,只有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的公法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良法。就公法的人性化而言,公法必须与人的本性、本能、需求、情感相联系,保持公法与人性的高度契合。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公法必须尊重人的传统本能。“本能”是人与生俱来的先天素质,也是一种作为社会基因而伴随人类存在的永恒特质。人的本能体现了人类行为的一种固有倾向,公法对之不能加以扼杀,否则效果将会适得其反。二是公法必须珍视人的自然情感。在某种意义上而言,公法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它渗透着人们的生活,影响着人们的情感,因而如何将公法中的情感导向与人的本性和自然需求结合起来,就成为公法必须正视的一项重要任务。三是公法必须重视人的理性能力。理性能力在公法上主要体现为权利的赋予与行为的意思自治。前者视人为理性的主体,能够通过权利的行使为自己、他人、社会带来利益;后者视人为自主的个人,能够独立地决断涉己的事务。四是公法必须正视人性的多样性特性。作为社会的公共规则,公法既必须在人的共性的基础上设定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规则,也要为人的个性留有发展的余地与空间。良好的生活不是整齐划一的社会,而是丰富多彩的社会,也就是个性张扬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