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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是关乎和谐社会构建和维持的基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慈善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和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在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帮助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提升社会道德文明标准,以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令人欣喜。就2010年来说,中国慈善组织增幅明显,各类社会组织达到43.9万个,这些社会组织中有大量直接或间接从事着慈善事业。在慈善捐赠方面,2010年慈善捐赠总额达700亿元,比2009年有明显提升。在慈善政策法规建设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建设成绩突出,慈善法立法进程也在进一步推进中。从中国慈善事业所取得的优异成绩中我们发现,民间慈善组织发展迅速,经常性慈善活动形成规模,并富有极其旺盛的生命力。但仔细打量中国现有法律体制,不论是慈善组织的登记准入制度和监管制度,还是相关优惠激励政策都没有给予民间慈善组织宽松的生存空间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为此,加快建立和完善慈善法律法规,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首先,笔者将明确“慈善”的法律范畴,分析我国慈善组织为何存在“官方”与“民间”之称。第二,以民法为视角,从私法自治和结社自由两个角度,阐释民间慈善组织何以存在的法理支持。第三,描述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现状,简述我国现有慈善法制,评述民间慈善组织立法缺失。第四,比较研究英美国家慈善立法经验,着重总结其借鉴意义。最后,结合中国实践,明确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设计慈善法的具体内容,并为我国慈善组织监督体系重构提出些许建议。以期依法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实现民有、民治、民享的全民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