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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纠纷在数量和类型上呈上升趋势。如何结合乡土中国的国情更好地疏导和解决纠纷,建立起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和统一,达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目的,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难点和热点课题。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是准确把握影响社会和谐的种种负面因素,在社会管理中不断分析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现在农村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而发展中的问题,特别需要高度关注,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共同贫穷的时代早已成为历史,绝大多数农民已经步入小康生活,甚至是富裕生活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富足的生活,良好的教育,公正的收益,安全的社会保障,良好的医疗环境,平等的民主氛围,公开的村务、政务和个人的尊严,便日益成为农民的普遍关注和迫切追求。这些愿望和追求又必然与现实生活中的差距发生剧烈冲撞,进而产生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直接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现有的农村社会纠纷处理机制对农村社会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在此过程中大量存在着属于机制自身的局限性问题,也有相关机制缺失和能力欠缺问题。在矛盾纠纷的调处和解决中,可以看到,法律是解决纠纷的主要调控力量,但不是唯一的调控力量;同时还有大量的民俗习惯在处理农村纠纷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间法在法理学界一直是颇受关注的问题,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在法律渊源中所占据的地位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法律架构。中国并未遵循法律文化发展与法律体系建构相对应的规律,现行的法律大多是在建国和改革开放后大量参照西方法律体系建立起来。要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构建一个既能满足宏观调控需要又能符合国情、民风的法律体系。民间法的研究与正确适用,对于今后的立法方向、方式及司法改革都有着很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