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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曾被《经济学人》杂志称为将推动世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技术。技术的发展总伴随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但同时也在不断推动既有规则的发展和完善。本文立足于版权领域,以与3D打印紧密关联的复制权问题为核心,研究3D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本文在第一章中介绍了3D打印的技术背景及商业运作模式,它可分为建模(立体到平面)和打印(平面到立体)两个过程,包含了原始产品、3D模型、打印成品等三个对象。目前,3D打印的商业运作以围绕3D模型而开发运营的网络共享及交易服务为主,例如Thingiverse和Shapeways。本文的第二章以“潘洛斯三角”案引入,分析了3D模型和立体实物的版权地位;认为,独立创作的或经非自动扫描仪扫描而成的3D模型能满足版权法要求的独创性,且应提供类似产品设计图的版权保护;而立体实物若能在版权法下获得保护,必须注意艺术性与功能性的分离,以实用艺术作品的形式提供保护。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在3D打印的各个步骤或方式下的复制权直接侵权问题;认为,在一般情况下,3D打印的建模过程(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将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而模型的打印过程(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不能构成侵权;另外,无论成品的打印者是否善意,均不能排除其对原模型设计者或原始产品权利人的侵权责任(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本文的第四章通过对比3D打印的不同商业服务提供商与Sony案及Grokster案的被告情况,分析了“中间参与者”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认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该“中间参与者”——打印设备供应商、模型共享服务提供商、模型交易及打印服务提供商均不构成间接侵权。本文的第五章就3D打印可能涉及侵权的事实,为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相应建议,包括技术方案的创制及许可机制的构建。同时,本文提出应就版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做进一步思考,以期能在制度设计层面适应技术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