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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未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及上下班途中作出界定,围绕上下班事故的工伤认定的争议很多。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使这一问题再一次引起热议。有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与删除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条款两种对立的观点。本文从三个案例着手,提出争议焦点,抽象出其反映的问题,结合学界观点及国外工伤认定经验,本着工伤事故的范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和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扩大,对工伤的认定应该采用更宽松的标准的观念,分析上下班事故纳入工伤的法律依据、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排除在外的原因及上下班途中的界定。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文章主体由三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就上下班事故的工伤认定基本理论加以论述。文章先分析了工伤和上下班事故两个基本概念。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上下班事故是指职工自住所前往工作地点或由工作地点返回住所途中受到伤害的事故。我国将上下班事故划分为机动车事故伤害与非机动车事故,只有机动车事故才属于工伤保护范围。该部分最后分析工伤认定基本理论。工伤认定是确定某一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前提。《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应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原则,由此可能造成工伤适用范围狭窄,不利于对职工利益的保护。第二部分论述上下班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据及非机动车事故不应排除在外的理由。该部分首先介绍上下班事故工伤认定的历程,以体现其认定范围逐步扩大的特点,将非机动车事故排除在外引起政策上不平衡,学界对此有争议,而国务院修改意见拟将机动车事故也从工伤保险条例删除。本文以为,在对“上下班途中”合理界定的基础上将其认定为工伤。其原因上下班途中可能受到的伤害风险被视为一种社会风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需要企业的自觉,也离不开法律的强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就是保障。我国之所以工伤认定争议大,其原因在于工伤与非工伤的待遇差别太大。但工伤与非工伤的保障趋势是走向并轨,其制度理念将不再区分工伤与非工伤的差别,给予工伤与非工伤同等社会保障,那么一种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与不认定为工伤的矛盾也就不大。需要就是权利,不管是工伤还是非工伤,在需要这一点上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可认定可不认定时就应该认定。这也是政府与企业在国家实力增强和社会保障水平日益提高的情况下承担更多责任的体现。第三部分就上下班途中的具体认定进行论述。对于上下班途中应作何理解,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然后引入国内学者两种对立的观点及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的认定理论。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个人情况决定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和路径的多样性,因此,对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应结合职工的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与途中变更的主观意图全面理解。只要是在上下班前后的合理时间段,是在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单位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应该属于“上下班途中”。该部分最后引用法院两个判决就上下班迟到早退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简要分析。本文以为只要该事故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