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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与商务活动的日益结合和不断发展,一种与传统交易形式截然不同的,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方式——电子商务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美国、欧洲联盟等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出现。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全新的商业机制,以其高效率、无国界、无时限和低成本的特点,颇受各国以及国际社会的青睐。在国际商务中,电子合同的应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并将给法律带来全新的观念。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整个电子合同的最重要的阶段,其是否合法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履行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统一签名法》等来推动各国的电子商务的立法提供蓝本,从而在国际范围内使得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趋向一致。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比较落后的地位。要正确引导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必须首先从法律制度上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确认。尽管,我国《合同法》吸取了各国以及国际的立法成果并在《合同法》中作出了一些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比较模糊,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因而,就电子商务问题进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分成三部分,即电子合同订立的一般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订立和电子合同中订立的其它法律问题,对电子合同订立中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人们对这种新兴的事物的法律特性有所了解,从而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